許多創業者在公司成立後,最關心的往往是營運、報稅與資金流,卻常忽略一件關乎自身權益的重要事項——負責人勞健保。不少人誤以為身為公司老闆不屬於受僱者,無須加保;若忽略正確投保,不僅喪失勞保與健保給付保障,更可能因被追繳或罰鍰而增加經營負擔。 公司成立後,負責人是否需要為自己加保?若未加保會有什麼法律風險?本篇將以清楚、實務導向的方式帶你掌握「負責人勞健保」的關鍵要點,並提供合法節稅與申報建議,讓每位創業者都能安心經營、不留死角。

 

 

負責人該不該保勞健保?

負責人是否應該保勞健保?健保不以雇傭為唯一條件,只要具投保類別即應參與。而勞保部分則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6 條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第 10 條,關鍵在「是否受僱」。判斷標準非為職稱,而是以雇傭事實、實際工作內容與報酬所得來源為準。

 

勞健保的基本區別

勞保以「受僱勞工」為保障對象,重點在職災、傷病、失能、老年與遺屬給付;健保屬全民制度,核心在日常醫療給付與費用分擔。

 

公司負責人常同時兼具「資本提供者」與「實際工作者」雙重角色,是否納入勞保,端視是否存在受僱關係;而健保則不以雇傭為唯一條件,只要具投保類別即應參與。這種身分交疊,使負責人勞健保判定更需回到事實關係與實際作業情形。

 

公司負責人投保身分的法律依據

若負責人同時擔任經理人、實際參與營運並領取固定報酬、受公司考勤與指揮監督,通常可視為勞工而參加勞保;若僅具「股東」、「董事長」名義、未受指揮監督或未領固定薪資,則多不符勞保要件,但仍須依其健保類別投保。重點是判斷時以雇傭事實與報酬性質為準,而非職稱

 

典型誤區

常見誤解 正確觀念
公司一成立,負責人就會自動納入勞保? 勞保看的是「是否受僱」,
負責人是否加保須看是否具有雇傭關係,而非公司成立與否。
負責人不能加保勞保? 若負責人兼任經理或主管、
實際領薪並受指揮監督,
就能與員工一同加保。
健保只要先掛上就好,細節不重要? 健保有分攤比例與補充保費規定,
若處理不當,可能因漏報收入而遭補繳與罰鍰。

 

從上述的釐清可以清楚看出負責人是否要加保勞健保,並非依職稱決定,而是依「實際工作關係與所得來源」判斷。若沒有正確掌握,容易因投保錯誤造成權益受損或產生法律風險。

 

負責人勞保該怎麼保?

公司型態與負責人加保條件

無員工公司

若公司只有負責人一人,沒有其他受僱員工,就不會構成勞僱關係。

 

此時負責人無法以公司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,也無法以公司員工身分申請勞保,因此需轉以「職業工會」的方式投保。加入工會後,負責人即屬於自營業者,必須自行負擔全部保費。雖然負擔較高,但仍能享有勞保給付與老年年金累計,是保障的重要來源。

 

有員工公司

若公司已有聘僱員工,情況就有所不同。負責人若同時參與實質營運,例如擔任經理、主管、負責日常管理、領取固定薪資並受公司內部管理規範約束,即符合受僱條件,可與員工一同以公司為單位加保。

 

相反若負責人僅為投資者或掛名董事長,未參與管理、未受指揮監督、未領固定薪水,即不具備勞工特性,則無法以公司加保勞保。這點在勞檢或勞保局審查時都會被特別注意。

 

公司狀況 負責人是否受僱 能否以公司加保 正確做法
僅負責人一人 加入職業工會
有員工且負責人實際工作、領薪 由公司加保
有員工但負責人未受僱 不能加保

 

 

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差異

股份有限公司

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通常為法人代表,但其是否具備勞工身分,需回到實際工作內容判斷。董事長若參與公司日常營運、接受公司管理、領取固定薪資,即屬具有受僱性質,可由公司為其加保。若僅為投資者或掛名代表,未參與營運、未領固定薪資,則不符合受僱條件,無法加入勞保。

 

有限公司

有限公司多由經理人負責實際經營,因此經理人是否能加保,取決於其是否具有勞動契約與受僱事實。經理人若負責管理工作、接受公司指揮監督並領薪,即符合勞工身分,可依規定加保。若不具受僱性質,則不符合加入勞保的要件。

 

勞保薪資下限規定

負責人的勞保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公司內員工的最高級距。例如員工最高為 55,000 元,負責人即不能以更低薪資加保,以避免刻意壓低保額,影響未來給付計算。

 

若兼任多家公司

若負責人同時在多家公司擔任職務,應選擇其中主要受僱公司作為投保單位。主僱單位通常取決於實際工作量、薪資來源與雇傭關係。其他公司則列為兼職收入,無須重複加保。

 

負責人健保該怎麼保?

無勞工的公司

若公司僅有負責人一人,仍可向健保局申請作為投保單位,讓負責人以第 1 類身分掛在公司名下。若不符成立條件,則需以個人方式至健保局加保並自行負擔保費,但仍可維持完整健保資格。

公司狀態 投保方式 保費負擔
可成立投保單位 第 1 類(公司名下) 公司代扣、負責人分攤
不具投保單位條件 以個人身分至健保局加保 負責人自繳

 

有勞工的公司

當公司已有聘僱員工時,負責人的健保方式會依其是否具受僱性質而不同。

負責人身分 可否與員工同保 保費負擔方式
具受僱性質、領薪 可以 公司負擔部分保費
無受僱性質 不可 以負責人身分自繳

在有勞工的公司中,最重要的關鍵仍然是「是否受僱而領薪」。健保局在審核時,也會依薪資給付、管理制度與工作內容判定。

 

若有其他身分可掛保

負責人有時可能具備其他保險身分,例如兼任講師、自由工作者或為眷屬家戶成員。此時可依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投保方式。

類別 適用身分 說明
第 1 類 受僱者、投保單位負責人 最常見,可列為公司支出
第 2 類 職業工會、自營業者 由工會代收,但需自行負擔保費
第 6 類 眷屬身分 由家戶加保、保費全自繳

 

勞健保費率與負擔比例解析

勞保費率與分攤方式

負責人若以公司名義加保,勞保費用會由雇主、個人與政府依比例分攤;若以工會加保,則需自行負擔全額。

勞保方式 雇主負擔 個人負擔 政府補助 總費率
受僱者(公司加保) 約 70% 約 20% 約 10% 11%
自營業者(工會加保) 0% 100% 0% 11%

所以能以公司加保時,保費負擔會大幅降低,也能與公司薪資帳目一致,有助降低稅務風險。

 

健保費率與分攤方式

健保費率為「月投保薪資 × 5.17%」。是否能與員工同保,取決於負責人是否具受僱身分。差異如下:

健保方式 雇主負擔 個人負擔 政府補助 費率
受僱者(公司健保) 60% 30% 10% 5.17%
自營業者(無受僱) 0% 100% 0% 5.17%

若負責人沒有受僱性質(如僅為法人代表),則健保將視為「投保單位負責人」,保費由本人全額負擔。

 

補充保費

額外所得需計補充保費,費率為 2.11%,常見項目如下:

所得種類 補充保費是否適用 計算方式
股息 所得 × 2.11%
租金 所得 × 2.11%
兼職收入 所得 × 2.11%
本職薪資

 

節稅與風險管理建議

選擇正確的投保方式影響保障也影響稅務。以公司為投保單位時,保費可列為公司支出;若以工會或家庭戶加保,費用須自行負擔且無法列帳。若投保薪資與公司帳務不一致、刻意壓低保額或使用不實資料,被查核時可能面臨補繳與罰鍰。建議由專業會計或事務所協助檢視,確保資料一致,降低稅務與稽查風險。

 

常見違規與補救方式

未投保的法律風險

若負責人應加保而未加保,會涉及勞保、健保兩種罰則。

類別 未投保後果 可能金額或影響
勞保 視同違反《勞工保險條例》,可處新台幣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,並追溯保費。 補繳保費、滯納金與罰鍰
健保 視同未參加全民健保,不得享醫療給付,住院費用需全額自付。 缺乏保障、住院自付高額醫療費

勞保的問題在於雇主義務,健保的問題則在於醫療保障中斷。許多負責人直到出現住院或職災需求時,才發現自己處於無保障狀態,風險極高。

 

補保與追繳流程

公司開立後若長期未為負責人正確申報,可向勞保局辦理補保,但需具備具體佐證資料。

補保階段 需提交資料 審查重點
提出補保申請 薪資單、帳冊、營業登記等 是否存在受僱關係、薪資是否屬實
計算追溯期間 依實際營運起始日判定 是否有刻意低報或延遲投保
補繳與完成補保 補繳保費及滯納金 資料一致性與未來投保正確性

補保完成後,健保也須同步調整,以避免「勞保有補、健保未補」的落差。

 

實務提醒

負責人最常遇到的問題並非完全未投保,而是方式錯誤。例如具有受僱性質卻掛在家庭戶、以工會投保卻同時領固定薪資、或投保薪資比員工還低等,這些情況只要被比對薪資資料,即可能被認定為不實申報。

 

另一個常見狀況是兼任多家公司卻未指定主要投保單位,導致重複加保或漏保,不僅影響給付資格,也容易產生補繳與罰鍰風險。若不確定是否申報正確,建議由專業事務所協助檢查,以避免後續稽查問題。

 

從開公司到保勞健保,冠優陪你一路到底

創業初期,每一項登記、申報與投保程序都息息相關。若缺乏正確規劃,不僅可能影響公司營運,也可能因勞健保申報錯誤而面臨補繳與罰鍰風險。冠優事務所擁有豐富經驗與專業團隊,提供公司設立、稅務顧問、薪資帳務及勞健保申辦等一站式服務,協助企業主從創業籌備到後續營運都能合法、穩健且無後顧之憂。